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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威发布 | 即日起该类砂石场全部退出

近日,湖南省林业局发布《关于严格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》,以进一步加强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,保护自然生态环境,推进生态强省建设。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。

权威发布 | 即日起该类砂石场全部退出 


        近日,湖南省林业局发布《关于严格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》,以进一步加强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,保护自然生态环境,推进生态强省建设。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。


      《通知》指出,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(砂)取土项目,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;其他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。


      《通知》表示,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(砂)、取土的,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,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;对于其他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必须按照“生态优先、先急后缓”的原则,从严控制数量规模。在选址时,要尽可能少占林地,尽量占用劣质林地;在使用后,要清除地面设施、表面硬化层,回填表土,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。


      《通知》强调,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应当依法退出;对于所有非法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必须予以关停,并依法处置。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、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,必须中止其采石(砂)、取土行为,限期整改到位、治理到位、恢复到位。


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


        湘林资〔2021〕14号


        各市州林业局,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:


       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,保护自然生态环境,推进生态强省建设。根据《森林法》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严格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严格把握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


        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,合理使用林地原则,优先选择宜林地、无立木林地、劣质林地,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、国家公园、森林公园、湿地公园、风景名胜区、世界自然遗产地、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,不得使用铁路、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,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、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。其中,公路、铁路、通讯、电力、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、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,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(含Ⅱ级)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、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;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(砂)取土项目,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;其他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。


二、严格控制采石(砂)取土场的数量规模


       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(砂)、取土的,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,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;对于其他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必须按照“生态优先、先急后缓”的原则,从严控制数量规模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(砂)、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,确定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、合理布局,确保限额有序开采。县市区采石(砂)、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需报省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

三、严格审查采石(砂)取土场的申报材料


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除按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)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外,还要提交原使用林地批件(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)、用地单位(个人)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、复绿措施和方式、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。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,对材料齐全、符合条件的,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。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,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,是否为旧场扩建、旧场重新开发利用,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。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,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,不得走过场,更不得弄虚作假。


四、严格落实采石(砂)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


对于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,用地单位(个人)都要认真制定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。要严格按照谁开采、谁治理、谁恢复的原则,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。在选址时,要尽可能少占林地,尽量占用劣质林地;在使用后,要清除地面设施、表面硬化层,回填表土,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(治理)情况的监管,确保开采一块,治理一块,恢复一块。


五、严格采石(砂)取土场的监督管理


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,依法处理,认真填写《采石(取土)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》(见附件)。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应当依法退出;对于所有非法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,必须予以关停,并依法处置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的监管,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,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
六、严厉打击采石(砂)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


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,畅通信息沟通渠道,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,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(砂)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。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、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,必须中止其采石(砂)、取土行为,限期整改到位、治理到位、恢复到位;对发现的采石(砂)场、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,要依法予以处罚,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,形成工作合力,切实保护森林资源、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。对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,或者地方政府主导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,实行区域限批。

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。此前我省采石(砂)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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